问题 | 商品房装修不达标能不能退房 |
释义 | 装修商品房不达标构成根本违约的能退房。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卖方赔偿。 一、房屋有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么? 房屋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但并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退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2)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3)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如果购房者以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三、开发商已经下达不接受收楼通知怎么办 开发商发了收楼通知书但房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如果核验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产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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