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3.排污许可证正本。其他要求:1.承诺书由企业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页面下载,填写完整并盖章之后扫描上传至“相关附件”中。2.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环境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许可证执行记录-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监测记录”上报。申请延续的时间节点: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