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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产房的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军产房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有哪些
释义
    军产房买卖涉及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违法的,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队房产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租赁给地方。根据民法典和军队相关规定,出售军产房的永久使用权是无效的,不可行的。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转让必须经过审批,否则无效。越权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是军产房的管理单位出售军产房使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
    这种出售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是永久没期限的出租。这种出售军产房的永久使用权或居住权,实际上是变相的出卖产权。这种出租或是出卖是违反法律和部队内容规定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经批准可以对地方租赁,租赁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制定。
    军产房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有哪些
    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出卖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其本质是租赁权的无限期转让,这与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相违背,是无效的,不可行的。
    2、依据《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
    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规定进行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3、《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军产房的一些小知识。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军产房的出售使用权和居住权是违反法律和部队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军队空余房地产只能经批准对地方进行租赁,租赁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制定。因此,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应该被没收全部收入,并收回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同时对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是关于军产房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一些基本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正):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置的临时军事设施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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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