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补发工资的纳税规定 |
释义 |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不满一年居住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一、补发工资如何计税 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说来,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它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补发工资的计税方式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有所不同。对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以按照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而对于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收入,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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