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1行政处罚法修正后有何改革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改革后部队转业的士官有什么待遇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消防改革后现在结婚还按军婚吗? 改革后的消防人员婚姻不属于军婚。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改制后,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所以不算军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1、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3、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4、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5、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6、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修正法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同时,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是怎样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其再生育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育龄夫妻应当自主选择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照本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的,鼓励夫妻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违反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双方申请,由其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二)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三)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十二、将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一)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十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或者开支:(一)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开支;(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三)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十四、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十七、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十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二十、删去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类型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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