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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释义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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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18: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