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需要签订合同,只需总公司下达命令。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分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时,一般不需要签订相关合同,只需总公司下达相关命令即可进行商务往来。如果出现问题,则由内部机构追责。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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