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最高检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怎么处理 1、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按以下情形处理: (1)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交有关主管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2)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方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 (3)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拒绝提供协助。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六条 二、司法协助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对叫普通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根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一定诉讼行为”内容包含三项: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如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二是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代为调取证据,代为现场勘验等。三是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一般司法协助内容的实现和完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方提出请求,二是受托方实施协助。受托方实施协助即完成诉讼行为时,一般应适用本国法律。例如代为询问证人,如本国法律明令证人必须宣誓,获取证言前应该让证人宣誓,但条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它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 特殊司法协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二是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