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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被强制拆迁怎么解决?
释义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程序有哪些
    1、坚持合议审查: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将对当事人尤其是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非常慎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均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决;
    2、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直接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看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执行已经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被查明的财产的,可裁定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听取被执行人甚至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公开听证,以查明是否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法律法规或司法政策规定可以不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不处置上述财产,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3、畅通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当事人对于是否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可在其对终本裁定提出异议时作为原因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恢复执行,否则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可另外单独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中止对财产的执行或者法院中止对财产的执行或者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当法官告知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且确实不了解一方的财产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令,让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以执行到位的部分金额或者执行人承诺的金额作为奖励,使他人能够提供法院掌握不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便于法院对未发现的财产进行执行。
    二、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违建人不同意强拆的可以上诉处理,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强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
    三、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一)补偿安置问题应怎样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该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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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