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当中,很多时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除了公诉人,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认定相关事实,在诉讼的证据提供上,各方都可以举证,但是在证明责任上是不一样的。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如果不能将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证明清楚或者是不能举证,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面临的结果也许是自己不希望的,将需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为什么要划分证明责任呢?证明责任希望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希望解决该由谁提供证据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如果最终证明的案件不清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败诉的结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1、检察院负担的证明责任 在公诉案件当中,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负有证明相关犯罪的责任,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试想,在刑事诉讼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由他们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显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现实的。如果有被害人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是能力所不及的,这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的体现。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自诉案件当中,没有侦察机关对于案件的侦查,自诉人想要证明相关事实就需要自己举证,自诉人方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案件当中,一般来说,证明责任主要是在公诉人方和自诉人方,但是也存在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有一些案子也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的,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需要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来源是清楚的。 一、刑事诉讼程序流程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提到刑事案件举证期限等问题,我原先是很茫然的,甚至认为二审不能够提交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我不知道同行志士们有没有这方面的误解,反正我是有过的,我本人认为这是对刑事诉讼法法条不够熟悉,另外是套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缘故,大部分律师做的民事类案件大大多于刑事类案件,所以律师们对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比较熟悉,在没有翻看刑事诉讼法条的情况下,就贸然地办理案件过程中断然对当事人说二审不能再提供证据了,因为你一审没有提供二审就不能再提供了。这是错误的观点不能够学习和参考的。 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目前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在侦查阶段就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如何提供证据,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其没有犯罪的义务,其实实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辩解中,说自己不在现场或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讲出或出示有关证据的,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时间,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可以随时提交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不是自己所为的证据或其他证明自己不犯罪的证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应该是这样。 在审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但没有规定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举证期限问题,实践中法院要求开庭前五日前提交证据,但这个规定本人目前还没有找到法条的规定,二审也没有规定那些证据可以提交,那些证据不可以提交或者在什么时间提交,本人认为根据刑事案件二审全面审查的原则,可以认为二审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以及知悉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据或证人提交或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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