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调解与申请仲裁的区别及解析 |
释义 | 和解、调解和仲裁在当事人、自愿性和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差异。和解是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调解需要第三方主持,仍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调解经司法确认具有法律强制力,普通调解协议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1、从当事人上讲:“和解”一般是争议当事人之间;调解要有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仲裁的主体是仲裁机构。 2、从自愿性来看:和解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达成某种合意,调解要有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仍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则是可以依法强制做出。 3、从法律效力上讲:和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反悔;调解经司法确认,有法律强制力,可以凭此申请强制执行,普通的调解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凭此要求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申请调解与申请仲裁的区别: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 申请调解与申请仲裁的区别在于它们是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双方达成自愿的和解协议,强调双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而仲裁则是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员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强调公正性和正式性。在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时,需要权衡利弊。调解具有保密性高、速度快、费用低等优势,适用于关系较好、希望保留关系的当事人。而仲裁则具有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适用于具有法律争议的案件等优势。因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根据当事人的身份、自愿性和法律效力三个角度来看,和解、调解和仲裁在解决纠纷方面各有不同特点。和解注重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达成协议,调解依赖于第三方的主持,而仲裁则由仲裁机构做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裁决。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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