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人回四川广元需要隔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外地人回四川广元隔离政策: 1、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期间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直至离开风险地区满14天为止,解除隔离时双采双检。 2、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实施居家隔离(不满足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第1、3、7天进行核酸检测,直至离开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满7天为止,解除隔离时双采双检。 3、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不含直辖市),实施居家健康监测,第1、3、7天进行核酸检测,直至离开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满7天为止。 4、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和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直辖市的县(区)其他乡镇(街道)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川后24小时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需在入川后进行3天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外出,不聚集。 5、对有本土感染者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川后24小时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需在入川后进行3天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当地划定中高风险地区后,则纳入相应规范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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