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紧急避险的特点: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和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刑法建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造成的社会危害; 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使合法利用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方,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方,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 5、避险只能在必要时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 6、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