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保证人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需满足条件,包括保证人与案件无关、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可更换,但需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保证人拒绝担保或丧失条件,被保证人应重新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保证人未履行义务或被保证人违规,可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罚款决定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保证人可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满足第67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必须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9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要求保证人与本案无关联,其次要求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再次要求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也要求其人身自由,不能是关在戒毒所、看守所或者监狱的人;最后还要求保证人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满足前述所有条件才能够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同时,如果成为了保证人,必须履行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可以更换吗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与本案无关联、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同时,如果保证人不再愿意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按规定重新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于保证人的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有关保证人情况的变化。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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