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程序应该如何有效完善 |
释义 |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项强制措施之一,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 1、取保候审条件掌握得不够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实际执行中却存在一些与规定不符的现象,一些符合规定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程序提出申请却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批准落实;而一些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被违法地给予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执行得不够严肃。取保候审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职责也由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但现实中却往往出现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机构不知道有取保候审这回事,或者即使知道,也只是在办案单位需传唤被取保候审人时起“传声筒”的作用。 3、取保候审担保方式存在瑕疵。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担保方式有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对提供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的职责往往由于取保候审执行得不够严肃而流于形式,保证人保证义务的履行情况一般很难查明和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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