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社注销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从未获得各级财政奖补项目且至始至终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是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专社可选择简易注销登记。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不纳入简易注销范围。农专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农专社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存在投资权益被冻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3、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一并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文件或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4、提交材料齐全的,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材料并且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然后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且要说明理由。5、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将连续两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帮助核查。6、各所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提示性公告。同时要搭建好相关的公告公示平台,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7、依职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注销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可据此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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