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治安处罚的人员是否存在监管期 |
释义 | 被治安处罚的人员不存在监管期。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以及对于违反上述行为规定的处罚,但是,治安处罚遵循处罚过后就完结的原则,不存在所谓的监管期。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看,罚款、拘留等处罚执行完毕以后即宣告处罚的结束,也没有监管期一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什么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的是行政法律责任。 责任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追究的不是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双方是平等的主体,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由公权力机关施加处罚,主体地位不平等。其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的也并非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只能由《刑法》规定。最后,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也可以看出,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可以看出追究的是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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