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土地被征收时享有什么样权利 |
释义 | 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享有16项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五)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六)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七)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八)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九)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一)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十二)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十三)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十四)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十五)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十六)享受社保权: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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