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基层“扫黄打非”网格员、志愿者等举报本网格内涉及“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具体要求及奖励标准由地方“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法律依据:《“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