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本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一、承揽合同转包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转包有效,但是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同时,就承揽的主要工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的转包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建筑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承担赔付的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关键是看乙方和甲方之间,能不能成立承揽关系。若乙方是承揽人(相应地,甲方是定做人),则乙方将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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