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指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即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