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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释义
    所谓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承揽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前提之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已经不再需要原定工作成果,则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合同。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变更解除承揽合同,反而会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同时还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随时行使,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限制。依通常解释,定作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使承揽人不再继续进行工作,因此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如果承揽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则定作人不得且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2)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向承揽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
    (3)定作人解除合同之后,承揽人首先应当立即停止工作。《民法典》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即在于使承揽人停止工作,根据定作人的这一行为目的,承揽人应当停止工作。承揽人在得到定作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继续工作的,应当对其继续工作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4)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的报酬,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承揽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一、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权利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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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