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借款人丧失商业信誉或破产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借款人可以向抵押权人提出解除抵押担保合同的要求。但是,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拒绝释放抵押权。同时,如果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了特定情况下的解除条件,则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担保人没有担保人的财产或者没有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担保人有财产的,债务人不能以担保人没有财产为由拒绝履行。借款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担保人提出解除担保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前行使查封、扣押等权利所得收益先于破产清偿,剩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优先顺序再行清偿。”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借款人在丧失商业信誉或破产时可以解除抵押担保合同,但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