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行政 诉讼 活动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请求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