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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法人股权转让的步骤与注意事项
释义
    公司法人股权转让流程及相关文件,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法人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但需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法人对变更前责任负连带责任,变更后现法人负责公司后续事项。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法人股权转让流程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相关内容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受理、发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税税务登记证
    地税税务登记证
    二、法人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
    法人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当事人如果觉得有评估必要的,可以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法人有责任么
    关于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法人不一定有责任,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法人对变更之日以前公司因生产经营等事项产生的责任负连带责任,变更后,现法人对公司以后的事项负责。
    结语
    公司法人股权转让流程需要遵循一系列步骤,包括填写申请表、修正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法人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但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在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法人对变更之前的责任负连带责任,而现法人对公司以后的事项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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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