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
释义 |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关于抢劫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有: (一)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制定讯问提纲时注意: 1、实施行为有无计划,计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实施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社会后果的认识程度、主观能动程度; 3、共同实施犯罪的要讯问计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以及各人实施的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4、在无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单独犯罪案件中,讯问对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无事先或事中达到共识,有无不同意见和反对者,对未表示同意者要侧重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以考察其态度,确定其主观动机; 5、对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其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 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讯问其杀、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前、后还是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为抢劫完成后而杀人灭口。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心理态度的间接证据以印证犯罪: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问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行为,及其后果,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的书证,如借据等; 相应的受让人、借款人、买受人的证人证言及提取的赃物,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和计划分工具体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据 (1)如证明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2)提取的物证如刀具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每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抢劫中杀死或伤害被害人,是否具备各自独立的两个犯罪构成的故意,即区别是否应定抢劫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两罪,以数罪并罚。 (四)如是转化型犯罪,犯罪嫌疑人除必须具有转化前犯罪,即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外,还必须具备转化的主观动机,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五)对于多人多起的系列犯罪,应注意证明是否存在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体案件系个别犯罪嫌疑人在单独犯罪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特别是共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犯罪,要区别是个别转化还是共同转化。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司法实施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为避重就轻、逃避征罚,在供述中互相推诿。为全面正确地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就要对上述的各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能够调取的情况下尽可能调取,以全面地来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故意的心理态度。以准确地打击犯罪,不使罪犯有可乘之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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