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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惠州市土地使用税标准
释义
    广东省将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全省范围内的税额标准将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的50%左右。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的税额标准将保持相对协调,相邻地区间要加强协调以保持平衡。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区可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提出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惠州、肇庆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12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土地等级级次一般分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等级相应划为二级以下。县级需要单独划分的,土地等级级次不超过四级,税额标准与地市二级以下税额相衔接。各区域各级次税额调整方案见附件。现有税额标准低于省此次统一下调幅度的,可通过减少该等级土地面积以实现减税,或维持不变。
    二、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
    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确定,条件相当的地区应保持税额标准相当。土地等级划分要保持适当梯度,不得将区域过于集中在某一档次。相邻地市要加强协调,保持相邻地区间税额标准平衡。
    三、由于此次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导致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区,
    可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分年调整的税额标准。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
    研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包括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分档及每档土地范围情况(填写附件。
    结语
    经过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为促进企业发展,降低税收负担,我省决定适当调整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调整方案如下:全省范围内,税额下调至1-15元/平方米,部分城市下调至3-15元/平方米,其他城市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地区下调至1-8元/平方米。此次调整方案将适当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的税额调整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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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