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普通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定了以下几点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面,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则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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