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胁迫结婚可撤销,需在一年内提出;另一方重病未告知可撤销,需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后无法约束,财产由协议或法院判决处理,子女遵循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可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1、因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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