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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是宅基地吗
释义
    

法律主观: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大类项下的1个小类,属于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涵盖三个类别: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宅基地就是集体建设用地类别中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人是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居民(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以下情况可以获得确认登记:,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才能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旦涉及征收拆迁时,农民只能合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和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合法财产,不能当做财产被继承。,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但若组织成员死亡了且没有继承人,那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就终止,并由村集体组织收回。,3、在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的,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也只是家里的代表,所有权归家庭所有成员使用,若家庭某个成员去世或者户主去世了,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更不用说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4、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表明你能使用这块宅基地,但并不代表归你所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若你是非农户口的话,也不要指望继承父辈的宅基地,要继承的也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在拆迁时也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就算未被拆迁,若你长期让房屋闲置,导致倒塌无法使用,那将会被集体组织收回。,总的来说,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民可享有使用权和承包权,但被继承人无法继承使用权,就算继承也只能继承上面的房屋,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比较特殊,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可以使用,且在死亡后宅基地会被集体收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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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