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案件在公安局还是检察院? |
释义 | 对于批捕后的案件,公安局需要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将决定及时通知公安局。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批捕是司法审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意味着犯罪事实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法律分析 一、批捕后案件在公安局还是检察院? 在检察院,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关批捕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批捕是司法审理程序中的重要一环,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意味着犯罪事实已经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案件,一般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后要进行司法判决处理。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至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批捕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提请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会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讯问,以确定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会说明理由,并要求补充侦查。批捕是司法审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意味着犯罪事实已经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批捕后的案件一般会进入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并最终进行司法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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