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混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改观小区面貌、改善房屋功能、改造基础设施及改优居住环境等方面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分别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