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异地取证的规定 |
释义 | 对于接收调取证据委托的证据所在地法院而言,则需注意如下事项: 1、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法院。在这里,对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时间要求是及时,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为宜,在行政审判中可视举证难易程度而定。 2、受托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时,应告知委托法院并说明原因。这里的“不能完成委托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调取证据的难度不能及时完成委托,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无论基于何种情况无法完成委托,受托法院都应告知委托法院,其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以书面告知为佳。同时,受托法院应较为具体地向委托法院说明无法完成委托的原因。 上述内容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异地取证活动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规范,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准确适用,使法院的异地取证活动规范化,最终推动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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