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名称、土地面积、用途、期限、费用及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期限不得超过原使用权剩余期限。《民法典》第348、354条规定。 法律分析 情形: 1、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民法典》第348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的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35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 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