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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定情形
释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名称、土地面积、用途、期限、费用及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期限不得超过原使用权剩余期限。《民法典》第348、354条规定。
    法律分析
    情形:
    1、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民法典》第348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的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35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
    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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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