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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赠与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及限制:赠与合同成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已转移权利的财产不得撤销。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不得撤销。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双方权益、维护公正原则,防止滥用撤销权。
    法律分析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一般是两人交好时的情谊表现,但是有关系突然紧张,赠与人不想赠与了,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赠与撤销的条件有什么限制条件吗?下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赠与撤销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结语
    赠与合同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已转移财产权利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仅限于未转移部分。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销,公证证明表明赠与意愿慎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无论形式、公证与否,不得任意撤销。这些限制保护了受赠人权益,维护了赠与合同的稳定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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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