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若受赠人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可豁免此规定。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请求交付。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若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撤销权的行使受到约束,《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中,若赠与人未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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