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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擅自获取公司客户资料是否构成盗窃罪?
释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未经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失,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特别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一般不会构成盗窃罪,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犯罪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根据损失金额来定,五十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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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8 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