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接管期限延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吗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接管商业银行的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以延长接管期限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4、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企业破产的单一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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