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以日常家事为限,但对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婚姻双方均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则除外。其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 1、一般情况的家事代理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姻当事人社会地位、职业收入、财产规模以及生活的风俗习惯的不同,日常家事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婚姻家庭,因不同时期家庭的支付能力不同,日常家事的范围也不一样。 2、特殊情况的家事代理权。在特殊情况下,日常家事的范围还可以扩张,例如在紧急情形下或因夫妻一方外出不能及时作出意思表示时,夫妻另一方为维持家庭生活之必要所单独处理的事务,即使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如租赁居室等,也可视为日常事务。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也可能缩小,例如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超越应有之权限,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则另一方有权依法限制或禁止其代理权限。从以上对家事代理权的分析可看出,日常家事的范围是一个可变的概念,因人因事都有变化,其会因夫妻的生活习惯、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有所不同。主张日常家事的范围一般应限定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主要包括:第一,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第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费用;第三,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第四,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但是,特殊情形下可适当扩张或缩小。 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当是以市场价值为限制,但是对于家事代理权的一些范围,可能各个国家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一般的家事代理权主要指的就是家庭生活当中的一些日常行为,都是可以具有概念权的。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同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大家都认为只要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因此,借据上通常只有举债方的签名。这样,离婚时,另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债务。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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