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 |
释义 |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一、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对外充当担保人,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做抵押,当然这个应当和对方商议,或者其担保的事项涉及到家庭经营方面。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违约,作为担保人就应当履行责任,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担保责任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事项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涉及到担保的具体事项处理,也是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根据实际来进行办理。 二、一方出轨对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 (一)一方出轨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是有不同的情况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文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条款可以看出,确切的说出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影响不大。 正确的意思应该是:先平等的分割财产,然后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而现实中,要符合条文情况的合法的采证的难度也比较大,因此才判决时,并不一定能够决定的少分和不分。这还是需要看具体的证据和代理律师的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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