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购房者与买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交纳房屋价格30%的首付款(按交易的价格与评估的价格取较低值的原则,一年内免评估,以原购买价为准)、卖方的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提前一次性还款的确认函(包括所欠资款本息、还款帐号)、买方据前述文件及个人资信文件向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提出贷款申请,律师初审,银行复审)、卖房者将房屋房屋交付给购房者、银行复审通过后将房款给卖房者,向卖方的银行转账、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与买方、律师一起办理过户、并且向买方的贷款银行抵押、购房者的贷款银行将30%的首付款付给卖方。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