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派出所扣押人后放人的时间为: 1、治安违法:派出所一般可以扣人8小时,但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 2、刑事传唤一般为十二小时,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留置盘问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