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受害人或他人指认、被发现犯罪证据、企图逃跑、毁灭证据、身份不清楚等情况,公安机关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进行羁押。经过审讯后排出嫌疑的可予以释放,确认有罪行的应提交检察机关批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