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拖欠薪资可以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除在规章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薪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章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章,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章,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