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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怎么确定管辖
释义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一般情况下,由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_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一、审计机关如何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二、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停止审计决定执行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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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