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1、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二、船舶优先权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以下内容: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三、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规则进行受偿: 1、原则上按照《海商法》二十二条列举顺序受偿。 2、第四项海难救助费用后于前三项产生的,应当先于前三项受偿。 3、《海商法》二十二条列举的除第四项海难救助费用以外,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4、第四项海难救助费用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