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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的可抗辩期通常是多久
释义
    人寿保险的可抗辩期是指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投保人年龄造假或故意隐瞒身体状况等情况时,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保险的可抗辩期通常是2年,它是指从保险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如发现有任何足以影响保险承保或费率的因素,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两年就叫做可抗辩期。人寿保险的可抗辩期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如果投保时出现年龄造假、故意隐瞒自身身体状况等情况,那么保险公司一旦发现就可以在可抗辩期内解除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可抗辩期为两年,保险公司在此期间内发现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的因素,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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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4: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