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条件包括上海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还包括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