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上海判刑一般到哪里服刑?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在上海判刑一般到哪里服刑? 判刑后罪犯的服刑地点是:一般采取就近收监执行。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服刑人员要遵守什么规定 监狱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三、服刑人员可以减刑假释的情形是什么?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个基本范畴。这三者的关系是:犯罪决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决定刑罚。换句话说,没有实施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从而也不受刑罚处罚。 《监狱法》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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