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处理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1、如果经过修复,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如果经过修复仍旧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处理,应当区别于生效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尺度难以把握,存在诸多争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工程合同无效按照约定结算是否合理 工程合同无效的,按照约定结算是不合理的。工程合同无效后,其合同自始不存在,因此是不能按照约定来结算的,但工程建设已经完成了,在验收合格后,是需要支付工程款的,但因其合同无效了,就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只能参照合同的价款来折价补偿给承包人的,但要记住是工程验收合格才会参照的,工程不合格,就不能参照合同来结算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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